模板系统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法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施工场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 48mm,壁厚为 3
5mm 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根据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