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管理责任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系统维护管理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
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系统使用前准备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