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河南红旗煤业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4〕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总局令第 33 号)文件和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井,是指红旗公司所辖的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生产矿井领导,是指矿井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三条 矿井、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矿井,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每班必须至少有 1 名矿井领导带班下井,保证井下24 小时有矿领导带班
第四条 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由公司、矿调度(室)中心、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职能部室应当加强对所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公司调度中心是落实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对矿井领导井下交接班实施现场监控
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实施监督监察,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据本办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井领导未根据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监察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要求 第七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必须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矿井主要负责人不得少于 5 个、矿井其他领导不得少于 10 个)、在井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