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46 号)、《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4]16 号),法律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是指属于火灾高危的单位对防范火灾能力及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的自我客观综合评定
火灾高危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在本年度 12 月 30 日前完成,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或场所:(一)单层建筑面积超过 100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0 平方米的商场、市场、宾馆、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位于建筑首层、二、三层总建筑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或位于建筑其他楼层总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三)超过 25 层的高层公共建筑;(四)储存物资价值 3 亿元以上可燃物资的大型储备仓库、基地;(五)总储量大于 10000 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大于 30000 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单位;(六)单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或规模容量 80 万千瓦以上的大型发电厂;(七)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八)四星级以上酒店;(九)采纳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单个厂房或车间建筑面积超过 2500 m2 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 100 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十一)其他具有较高火灾危险性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