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24]46 号),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法律规范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则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
(四)采纳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
(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法性情况;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情况;
(三)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四)“”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 一懂三会 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