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厂烟气脱硝技术法律规范 1 总则 1
1 适用范围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机组容量为300MW 及以上燃煤、燃气、燃油火电厂锅炉或供热锅炉同期建设或已建锅炉加装的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工程的规划、设计、评审、采购、施工及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管理
对于机组容量 300MW 以下锅炉,当几台锅炉烟气合并处理,或其他工业炉窑,采纳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技术时参照执行
本标准针对火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烟气脱硝技术,无其他脱硝方法如SNCR,电子束辐射法等内容
2 实施原则 1
1 烟气脱硝工程的建设,应按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报批和批准手续
2 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的烟气脱硝工程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 当锅炉排烟 NOx 浓度较低时(lt;300mg/m3),SCR 烟气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可不低于 50%;当锅炉排烟NOx 浓度较高时(800mg/m3),建议先采纳其他方式(如改进燃烧方式、SNCR 脱硝等)进行初步脱硝,再采纳 SCR 烟气脱硝;一般情况下,SCR烟气脱硝系统的脱硝效率应不小于 80%(含备用催化剂层),脱硝效率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同时应具有进一步提高脱硝效率的能力
4 加装烟气脱硝系统后,氨逃逸率一般不大于 3ppm,SO2/SO3 转化率一般小于 1%,鼓舞采纳更低氨逃逸率和 SO2/SO3 转化率的催化剂产品和技术方案
5 烟气脱硝系统主体设备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机的设计/剩余寿命,装置的可用率应保证在95%以上
6 脱硝系统的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与锅炉主体系统的兼容与相互影响,脱硝系统不得对锅炉安全运行造成重大隐患,脱硝系统对锅炉热效率的影响应减小到最低
7 烟气脱硝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