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力总站成本管理考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站成本管理,高质量、高效益的完成供暖任务,强化供暖成本管理意识,提高供热总站供暖质量和经济济效益,结合供热总站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供暖成本管理工作,必须仔细执行中心下发的各项供暖成本分批计划,明确经济责任,在确保优质供暖的前提下,讲求经济效益,奖罚分明。第三条供热总站夏季设备检修、冬季焚火供暖工作的全过程应实行全面成本管理,使各项成本管理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成本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根据中心下发的供暖成本计划和供热总站的具体工作情况,编制成月度、季度、年度消耗计划,按不同的成本管理责任将指标层层分批,使成本指标的完成随时处于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之下。(二)建立和健全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完整、准确、及时、核算成本,真实反映供暖成本消耗的实际情况。(三)依靠广阔职工,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常常检查分析成本计划执行情况,促进供暖成本不断降低。并通过考核评比,实行奖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四条本规程仅适用于乌鲁木齐房建生活服务中心供热总站内部执行。第二章成本控制范围第五条成本控制的范围:供暖所消耗的煤、水、电、维修材料。第六条成本控制指标:(一)参考指标:分局节能办制定下发的按供暖面积核算的煤、水、电指标:煤:54.5 公斤/平方米水:0.32 吨/平方米电:5.9 度/平方米(二)考核指标:根据供热站成本消耗历史水平及现实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由中心下发的煤、水、电和供暖维修材料具体消耗指标。第七条成本控制目标:比上年度成本消耗降低 10%。第八条供暖维修大额资金权限划分:供暖维修项目属于更新改造、大修、技术革新、供暖开发范围,且单项资金超过 2 万元的,由供热总站提报计划,经中心审定后,列入中心控制成本;单项维修资金少于 2 万元的,原则上可由供热总站直接办理。第三章基础工作第九条为了使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有可靠的依据,供热总站及各供热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原始记录、材料收发和成本分批计划等基础工作。第十条供暖成本的控制指标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但随着供暖业务的进展,供暖设备的技术状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供暖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及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原始记录。供热站应对供暖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如:燃煤消耗和盘存、水电实时统计、维修材料的购置、设备运转以及安全保养等),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