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的死亡》读后感:英美古典契约理论的死亡 编者按:《契约的死亡》是美国作家格兰特吉尔莫创作的小说,下面我们来看看作者看完之后的感受吧
一、契约的产生 完整体系的契约法产生于十九世纪
在此之前,买卖法、运输法、票据法等商事法律进展起来,此时已经有了契约案件,但是还没有专门的契约法部门
此后,法学家们从经典案例中提炼、整理出抽象的契约一般原则和规则契约法才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部门产生,因此,在契约的产生和进展的过程中,理论家们功不可没
与十九世纪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相伴而生,契约法最初从商事领域中产生,关注并为放任的市场经济行为成果提供保障[1]
后来,契约逐步超越商事关系的领域,进入了明显的非商业环境如慈善募捐、婚约、转让家庭农场等
1837 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代表一个委员会向马塞诸塞州政府提出一份关于普通法的法典化报告,提议制定普通法法典,此时他们尚未对买卖关系做出论述
之后,1848 年斯托里法官的儿子威廉怀特姆斯托里(William WetmoreStory)在美国发表了第一篇论述买卖关系的论文
此时,契约法已经呼之欲出
但是真正对契约产生发挥关键作用的人物是克里斯多佛哥伦布兰代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all),他真正地发现了契约
在兰代尔发现契约之前,契约虽然已经作为一种事实存在,但是却没有出现在法律思想中
兰代尔于1871 年出版了《契约案例》,此书共分为三个章节:合意、约因和附条件的契约,系统地阐述了关于契约的理论规则兰代尔的后继者们进展了契约理论,霍姆斯(Holmes)和威灵斯顿(Williston)是影响伟大的两个继承者
霍姆斯(Holmes)于 1881 年出版《普通法》广泛探讨了契约理论的哲学基础
威灵斯顿(Williston)于 1920xx 年出版《威灵斯顿论契约》致力于讨论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