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答辩状就在下面,请看: 答辩状【1】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王研明一审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所有的诉讼请求均属于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本案的案由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而不是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称,一审王研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不符合事实
上诉人的工队长确实给过王研明 10000 元,但一审中上诉人并未陈述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也未要求法院在计算赔偿数额时予以核减
所以,不能认定工队长给王研明的 10000 元,属于上诉人支付给王研明的赔偿款项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超过一年期间,劳动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
但并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就不属于工伤,更未规定,超过一年期间未进行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对工作中受到损害职工的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上诉人为了躲避赔偿责任或为了相关责任人的利益,怠于履行给王研明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王妍明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被受理,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3、王研明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损害
对此事实,有诊断证明书、工队长、跟班队长的证人证言及上诉人的答辩状等证据予以证明
同时,上诉人也未能提供王研明不属于工伤的证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 19 条第二款的规定,王研明所受损害属于工伤,上诉人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王研明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本案未超出诉讼时效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