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土地租赁协议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一、土地权属、位置、面积甲方将属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村山前大道以北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该土地地名为塘口,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石坑村山前大道北侧(肇花高速公路第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钢筋加工棚前约 50 米),(具体位置以测量放样的坐标为准)。土地面积约为 4 亩。二、租赁期限 根据双方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为 2 年,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超过 2 年按月支付。三、租金支付约定 经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内租金的交纳实行按年支付,先付后用的方式,租赁单价为:每年每亩人民币肆仟伍佰元(¥ 4500.00 ) 。4 亩年总租金为壹万捌仟元(¥ 18000.00 )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两年(2011年 12 月 1 日至 2013 年 11 月 30 日)的租金给甲方。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平整场地、修理便道临建所需的机械由乙方自己提供,挂名为甲方。 2、甲方应保证并帮助乙方协调用电提供方的有关事宜,但具体收费事宜由乙方与电的提供方协商,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机械设备车辆进出便道应由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包括便道扩宽及沿线所需的土石方)。甲方保证此道路在租用期间畅通。 4、乙方承租本宗土地用途:建设期:主要进行预制构件建设、圆管涵钢筋加工、圆管涵加工设备建设、蒸汽养护设备建设、成品存放区、少数活动板房的搭建、小龙门吊搭建;生产期:主要生产预制构件(包括圆管涵、盖板涵、U型边沟等)、加工钢筋构件、堆放物品(包括机械、材料等)。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的使用权,终止合同。 5、乙方租用期间,乙方自主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人员不得干预。如该土地所在地社员对乙方的建设、生产经营等进行干扰,甲方须协同土地权属单位进行制止及调解。 6、乙方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及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7、合同期满后,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不得扣押、强行占有,乙方有权处理该场地内属于自己的动产与不动产,若乙方建设的不动产甲方需要,可以按建设期市场价折旧给甲方,但须双方同意。 8、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后 1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