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违约的补救办法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 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实行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实行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
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
《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实行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
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
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 《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 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 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
《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实行保种救济方法,都不阻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实行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可实行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
要求交付替代物; b
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
在宽限期内履行; d
要求减低价格; e
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假如是机械配件可以)
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g
请求损害赔偿
2、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
出现以上情况,应实行哪些补救办法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