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案件答辩状 二审案件答辩状如何写,可以看看专业的写法哦,以下的二审案件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二审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赵子珍,女,1953 年 4 月 10 日出生,汉族,中国民盟盟员,现执业:邯郸市电视台影视中心副秘书长同时任邯郸市慈善家协会副会长,住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302,9-9 联系方式 13230075890 答辩人就上诉人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任文君与赵子珍、周润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请原审判决根本违反事实不成立。 认为一审判决决定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昊立公司承担了部分债务,且说债务应属于赵子珍、周润霞在股权转让之前应承担的债务。 但上诉人与答辩人赵子珍、周润霞 20xx 年 7 月 15 号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及 20xx 年 7 月 30 号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不涉及债权债务问题。 所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是债权债务纠纷案,上诉人主张“根据 20xx 年 6 月 26 日昊立公司与国信公司签订的《关于昊立污水处理厂转让协议书》中载明的内容,应当由答辩人承担该项目运作之前、运作之中、运作之后所有的债权债务。”该主张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不是本诉审理范围。 本诉首先要研判的是何种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本案是合同纠纷和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不是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即使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涉及到债权债务问题,也是上诉人另行起诉问题,而不是合并审理问题。 二、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的法律错误没有依据。 上诉人在上诉状中诉称“一审判决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94 条第二款: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来解释本案中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从未表达过不履行转让协议,而是多次向法庭陈述,在确定了债务抵消数额之后,邯郸市国信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将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应得的股权转让金,一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94 条第二项判令解除合同显然没有事实基础。” 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使用《合同法》第 94 条第二款是正确的,该条款适用于任文君和国信环保公司,基于以下事实:20xx 年 7 月 15 号,答辩人赵子珍、周润霞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与任文君签订的《涉县昊立污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