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离婚答辩状 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二次离婚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二次离婚答辩状【1】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 年 05 月 08 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 7 栋 3 单元 1 楼 4 室。 身 份 证 号 5329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 系 电 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 年 06 月 1 日生,云南 省 大 理 市 人 , 大 理 市 ____ 医 院 医 生 , 联 系 电 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化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 2025 年 6 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 2 号 7 幢 2 单元 2层 201 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 号 , 建 筑 面 积 108.26 平 方 米 , 当 时 购 买 价 为358737.00 元,现市值大约为 500000.00 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 25 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 211766.03 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 30000.00 元,与事实不符。 该 30000.00 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 10 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二次离婚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