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防治水管理规定1.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2.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3.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4.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假如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5.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6.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7.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假如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实行其他防治水措施。8.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实行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9.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10.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11.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12.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实行下列措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一)实行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