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三篇仲裁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吕凤莲(化名),女,197*年 1 月*5 日生,户籍地*****市文化路金鹿小区 808-202-303,现住上海市**路*65 弄 49 号 50*室。 被申请人上海******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区**路*75 号 53*室,法定代表人宜温文(化名),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恢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按月薪 3600 元标准支付 20xx 年1 月 11 日(产假期满)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3、请求裁令被申请人补缴 20xx 年 9 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城镇社会保险费用。 4、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三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4965.52 元(3600÷21.75×15×20xx 年 6 月 1 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 20xx 年 6 月1 日至 20xx 年 5 月 31 日,月薪 3600 元。20xx 年 8 月 26 日申请人开始休产假。20xx 年 1 月上班后,发现被申请人20xx 年 9 月即办理了退工手续,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有被申请人出具退工单为证。工商企业机读资料证明,被申请人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多次协商交涉未果,迫使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仲裁。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 9 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申请人于 20xx 年 8 月26 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 20xx 年 1 月 11 日期满。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悬空状态也无法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 为此请求依法支付产假期满的次日即 20xx 年 1 月 12 日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