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答辩状 仲裁申请答辩状,怎么写答辩状呢
下面是我带来的仲裁申请答辩状,欢迎阅读
仲裁申请答辩状【1】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生于 1952 年 5 月 21 日,身份证号码510902520521****,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马良沟村 3 社
答辩人:袁某,女,汉族,成都市人,生于 1973 年 11月 30 日,身份证号码 51011119731130****,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路 4 号
上述二答辩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进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物价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良,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进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遂宁市仲裁委员会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作出的(2025)遂仲裁字第 04 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补充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遂宁市仲裁委不按合同约定仲裁,枉法裁决
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贿赂、徇私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
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