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行为与品德结构 美国品德心理学家雷斯特在总结品德研究的基础上,从分解特定道德行为的构成因素出发,注意各种行为的内部过程和外观行动的联系,特别是重视道德情感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进而提出了品德结构的问题(《品德,道德行为及其发展》,英文版,1984)。雷斯特指出,品德的主要成分有四种:(1)理解道德情境。其中包括道德敏感性(敏感到自己的行为对别人权益产生什么影响的能力)和道德推理能力(推断别入思想情感的能力)。雷斯特举了四个品德心理学的实验结果来说明这一成分。①对情境含混不清的被试较对情境有清晰了解的被试的助人行为要少;②在对别人的需要和利益敏感性方面有着明显的个体差异;③发育到一定年龄之后才能推断别人的要求和利益,才能够推断一个人的行为将如何影响另一个人;④移情在品德中是一个重要因素。(2)寻找出适当的道德行为途径。就是确定怎样的行为途径才是道德的,即在这一道德情境中应该做什么。这一过程涉及的主要是与道德判断有关的问题。雷斯特在解释这一成分时,认为有两种理论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是来自社会心理学的社会常模理论。这一理论假定了许多常模,如社会责任感、公道、平等互助等,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一个人应该做些什么是由常模决定的。另一种是认知发展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道德发展就是对社会规则的性质、功能和目的理解能力的发展,公正观是一个核心概念。每个发展阶段都有一个采取行动的假设的框架,在具体的情境中,儿童青少年依据已有的“框架”寻找行为途径。(3)决定道德行为的计划。这里包括行为决策过程的描述,道德动机的激发和斗争。具体地说,当一个人意识到许多不同的可能行为结果时,许多动机就被激活了,但是不同的动机可因具体情况改变而相互取代。在动机取代过程中,主体甚至于出现这样情况:宁可牺牲自己的利益或忍受痛苦,也要选择道德动机。这里必然会出现一个问题:什么东西激发主体的道德行为?雷斯特归纳为如下的八个方面:①人的道德行为是由于进化使利他主义变成了可遗传的东西;②良心,即羞愧、罪过感、对上帝的恐惧激发起主体的道德行为;③强化和模仿;④对合作意义或人际关系的理解;⑤移情或同情心是利他动机的基础;⑥对那些比自己更伟大的事物的敬畏和遵从,如对国家或集体的献身精神,对神的尊敬;⑦对自我完整的关心和对个人社会地位的体验;⑧关心集体和集体生活的经验。(4)执行并实施道德行为的计划。它包括设想各种阻碍和想象不到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