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中的常见问题及对策讨论 公 文 处 理 中 的 常 见 问 题 及 对 策 讨 论 作者/李军 行政机关的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法律规范体式的文书。公文处理体现在行政机关的工作决策、部署及抓落实、为基层群众办实事等各项工作中,涵盖了行政活动的全过程, 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关的工作作风, 直接影响着行政效率。 一、公文处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 忽视协商会签环节。公文中有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 主办部门没有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 就直接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比如,涉及财政资金问题没有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项目规划问题没有与进展改革部门协商,涉及编制机构问题未与编办协商, 涉及表彰评优问题, 没有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意见等。或者虽然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 主办部门在报送上级机关审批时, 没有吸收有关部门意见, 或者没有提出建设性意见。此类公文上级机关无法及时审批, 需要退 回 报 文 单 位 ,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后 重 新 上 报 。 (二) 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有的公文未经上级机关领导指定, 将应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直接报送领导个人。在公文处理中, 有些省直部门负责人在本机关信笺纸上直接指示“呈××副省长审批”, 从而常常出现越过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直接呈送省领导的现象。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 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 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直接报领导者个人, 常常导致收文机关无法跟踪公文的运转过程, 更无从查询公文的办理情况, 形成“飞行件” 和“横传件”。 (三) 越级行文。各级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部门所属单位需要请示问题, 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 确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 再由主管部门向上级机关行文。实践中, 仍有一些单位不通过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行文。如××公司《关于调整×××有限公司董事及监事的请示》, 没有报经主管的省有关部门, 就直接报送给了省政府。《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特别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四) 公文标题不法律规范。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