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交通事故往往会有生命危险,因此一定要注意,下面是我带来的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希望大家出入平安! 交通事故赔偿答辩状【1】 答辩人:刘某,男,汉族,成年,住湖南省华容县 。 因吴明慧诉刘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刘某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本案适用的赔偿标准应以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2025 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关数据为依据予以计算。 2025 年 5 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广东省 2025 年度道路交通故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明确规定 2025 年 5 月 30 日零时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24 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些标准执行。 二、原告诉请中如下数据有误。 1、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司法解释的立法意图来看,计算误工时间最长只能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 其次,原告提供了劳动合同显示每月工资标准 2000 元,但原告没有提供工资发放证明及扣税证明,对是否在原工作单位工作及工资标准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工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事故发后单位扣发其工资,即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其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应得不到支持。 2、护理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本起交通事故中,吴明慧受伤后,答辩人立即从医院聘请了专业护理人员精心护理。 原告出院时都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无需再行护理,因些护理费不应支持。 3、交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一直住在医院,陪护人员是答辩人从医院聘请的护理人员,此期间没有发生任何交通费用,原告诉请交通费 2000 元,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