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刘赛某,女,19XX 年 7 月 11 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富贵园 1---2 号,电话:13-------66。 因李某、李某某、宁某某上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推断标准。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是内在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知悉一个人的主观上在想什么。 推断被答辩人与宁香娥是否存在 “恶意串通”,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来推断。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推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要通过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 年第 10 期(总第 168 期),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是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推断来得出结论。 该案民事裁定书,也是通过对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 过 程 等 客 观 事 实 综 合 分 析 , 得 出 “ 恶 意 串 通”的结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 事 实 和 日 常 生 活 经 验 法 则 , 能 推 定 出 的 另 一 事 实”。 本案中,就同一房屋,被答辩人先后与答辩人和宁某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涉及双方重大权益的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过户登记不做具体约定; 对买卖房屋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行为,买受人宁某某却不查看房屋状况;被答辩人和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付款的事实;被答辩人和宁某某陈述的付款方式有悖于常理;宁某某辩称的知悉房屋出租却对自己的房屋不收取租金的反常行为等等。 一审判决根据这些已知事实,依据证据规则判定被答辩人与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符合证据采信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