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局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财政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衔接资金和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级财政资金,要结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形成合力。 第三条整合资金根据“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整合资金项目监管机制,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资金使用部门(项目法人及局属各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绩效管理、检查验收、资产确权、公告公示、资金报账等工作,加快整合资金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项目和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一样实行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项目合同制。 第四条法律规范组建项目法人,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要严格履职,做好项目前期公告公示,对项目程序、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督管理,对整合资金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法律规范使用,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情况,并积极配合县级以上各监管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经局务会或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水利局建管股负责整合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项目规划实施建设,及时公告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库动态调整,优化项目入库,启动第二年项目库建设工作,指导项目法人单位开展整合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回头看”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等。 第六条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工作。为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凡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 16 号令)规定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必须应招尽招;对限额以下的,根据批复的招标实施方案进行招标或采购。工程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中标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七条仔细执行监理制度,整合资金项目必须执行监理制。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