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书北京市移动电话入网合同(后付费类)合同编号:用户(甲方):基础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移动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网络服务范围(一)乙方在其移动电话网络覆盖范围内,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用户服务及甲方申请开通的各项通信服务
(二)甲方申请开通默认服务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务,应按乙方规定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
其中国际漫游服务,只能在签订有自动漫游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电信运营商网络覆盖范围内享有
第二条 入网要求(一)甲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2、单位用户:提供单位介绍信、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应使用国家给予入网许可标志的移动电话机或其他终端,申请开通新服务项目时,应配备具有相应功能的移动电话或其他终端,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及损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第三条 用户资料(一)甲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登记资料进行核实
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更改
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尽保密义务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甲方重要的个人资料,甲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