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支部设置及成立的有关规定一、总 则(一)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和加强我区团支部建设,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团支部的法律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进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建带团建”,仔细贯彻党的十七大、团的十六大精神和区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
二、团支部的设置团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委批准,建立团基层组织,其设置应从实际出发
团员在 3 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支部;团员在 30 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总支部;团员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
假如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
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三、团支部的成立程序(一)由单位向所属上一级团组织提出建团申请,递交请示
(二)上一级团组织下发批复,同意成立团组织
(三)召开全体团员大会,宣告团组织成立
团员大会议程:按团内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确定所有委员人数及名单,大会之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和副书记,商定近期工作内容,明确工作分工
(四)向上一级团组织递交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
报告内容:1、选举工作情况;2、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
(五)上一级团组织下发批文
(六)收到批复后,团组织正式成立
四、有关涵义(一)团员大会:是指由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团员参加的会议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二)团的代表大会:基层团组织的最高领导机关
职权是审查和批准同级委员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