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日常税收治理行为,及时发现和有效防范税务违法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是指税收治理部门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行为的日常治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户籍治理类(税务登记、注销、停歇业、非正常户和漏征漏管户的清查),税源治理类(调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个体税收定额变化、申报情况核查、纳税催报、税款催缴、税收优惠政策检查),税基治理类(发票治理与使用检查、税控装置推广与使用的检查、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核查、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查、纳税评估问询和疑点情况的核查、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等
第三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基本业务流程:检查确定、检查实施、检查审理、检查执行、移交稽查、整理归档和报告制度等组成
第四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分为:简易程序与审理,一般程序与审理
对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必须进入 ctais 系统检查模块操作的检查,要执行一般程序与审理;其他类型检查处理答应使用简易程序与审理
第五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工作要与其他征管工作协调一致,做好与流转税、所得税、稽查局、法规等工作的衔接
第二章 组织治理 第六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工作执行分级治理
省局征管处、稽查局负责全省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治理;各设区市国税局征收治理科(处)、稽查局负责本辖区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治理;各县(市、区)国税局负责本局税收治理日常检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税收治理日常检查执行内部查、审分离
各县(市、区)局的征管科、税务分局承担日常检查工作的检查、执行工作
各县(市、区)局的税政法规科或税务分局的法规或综合业务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