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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因为根据各国国内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仲裁协议无效是导致法院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
仲裁程序启动以后,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因而仲裁协议应当具备哪些要件才能生效就成为备受关注的问题
总结有关立法、条约,尤其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仲裁协议符合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承认口头仲裁协议以外,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实行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仲裁协议不存在
(二)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其订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也是保证商事交往活动有效性的前提当事人的行为能力的确定,参见本书相关章节,此处不再赘述
当事人权利能力,亦即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资质问题,主要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委托、代理(尤其是我们国家的外贸代理)法律制度
(三)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既然仲裁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假如由于当事人的误解或疏忽造成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的话,该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
在这里要予以注意的就是所谓的格式条款的问题
格式合同在国际商事交往中被广泛运用有的格式合同是双方谈判的基础,最后的正式合同是在对格式合同进一步增删、修改的基础上订立的,这种合同当然对双方有约束力
还有一种格式合同,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条款实际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订立的,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对仲裁缺少真正的同意,对这种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学术界有不同看法,其中有一种看法是,当事人可以不受这种仲裁条款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