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让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是法律给予处于被告地位的案件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其有处置答辩权的自由,可以答辩,也可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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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纠纷案答辩状【1】 答辩 人:王某某,男 被答辩人:叶某某,男 被答辩人:周某某,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合同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现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起诉理由不适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而是投资人变更协议
被答辩人诉称“20XX 年 03 月被告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某某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与事实不符
事实上,该地块的投标人是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而并非答辩人,答辩人只是投资人
答辩人与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共同投资开发投标项目
而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个人也不可能参加国有土地的投标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可能在私人间转让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被告中标后,就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项与原告叶某某进行意向性洽谈”,这也与事实不符
其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叶某某洽谈的是变更该项目投资人的协议,而非所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自始自终属于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 从本案相关的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原告的起诉状中,我们都可以知道,与答辩人达成转让协议的是第一原告叶某某
从一开始的洽谈到最后由于第一原告的违约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返还款项这整个过程,也都只在答辩人与第一原告之间进行,第二原告根本没有参加其中
这些都明显说明该协议的主体双方是第一原告叶某某与答辩人王某某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第一个原告叶某某才具有起诉答辩人王某某的资格
而第二原告周某某的投资,是其与第一原告叶某某之间的协议约定,与答辩人无关
因此对于周某某的 30 万元的问题,其应该要求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