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买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
已合法取得北京市()区(县)()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项目的名称为(),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北京市房地产治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外销预售许可证号为()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房屋,甲方已于()年()月()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元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上述各项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北京市房地产治理局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元,价款合计为(大写)()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第三条: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指定银行:银行帐号: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