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答辩状 离婚答辩状是在离婚案件时使用的对婚姻状况的一种陈述。下面我整理有关婚姻案件答辩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婚姻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林 xx,女,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 xxx 号江南 xx 苑 xxx10 栋 x 单元 xxx号房。 就原告朱 xx 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 , 称 被 告 “ 性 格 偏 执 , 脾 气 古 怪 , 难 以 相 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 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 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 xx 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 810 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 18 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 xx 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 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 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 xx 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 xx 于 2025 年 2 月 7 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 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之规定,女儿朱 xx 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 xx 正好合适。 况且,朱 xx 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 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 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 xx。 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 xx 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 2700 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7 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 xx 生活费 81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