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要求和国务院 XX(446)号令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地消灭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消灭死亡事故,减少轻重伤事故发生,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 1、矿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和安全生产委员会,重点分析和排查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2、矿坚持每月 2 次对全矿井及地面单位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 3、矿级领导每天对全矿作业点及各系统进行监察、督促。 4、各队队长天跟班作业,对现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并汇报情况。对现场安全工作随时自查,并现场落实整改。 5、纪律要求:各级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否则根据《安全巡查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 XX(446)号令来对比排查我矿的主要安全生产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实行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实行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年产 6 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形式 根据上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式”和“排查主要内容”,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根据下列形式落实整改: 1、现场停产整改。对现场发现的要危及作业人员的生命和我矿财产安全的,必须立即进行现场停产整改,并落实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整改合格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