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违约条款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根据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计划、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准确、发包人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
《合同法》第 285 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根据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在这里发包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根据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阻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根据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
《合同法》第 278 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