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十论述类文本阅读课时达标29一、(2018·吉林百校联盟联考)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后面的题目
明初制定的《大明律》对商人服饰作出限制性规定,其中肯定包含压制商人炫耀财富的意思
明代后世皇帝不能更改祖制,并未删除该项法规,但实践中并不严格推行
清代沿用明朝的基本法律,在其基础上另制种种则例,当作法律来行使
其中,乾隆二十六年至四十一年(1761~1776年)间编制的《钦定户部则例》涉及商事尤多
明清时代,商人不得穿着绸缎绫罗之类条款,一直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
但是,《大明律》中许多条款在明中期以后就已经不再构成社会行为法则
明中叶迄于清末,商人服饰实际上毫无限制,炫耀奢华反而是常见的现象
有学者对明清商人的法权地位进行总体考察,认为商人在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地位归属于庶民,并非被歧视或被排斥的地位;清朝对商业于帝制统治关系之重要性的了解超过明朝,商人与权贵的关联也更为深切,商人的法权地位更非低于庶民
明清两代政府皆曾推行大量旨在维系平稳市场秩序的政策
如皆规定牙行评估物价必须公允,如明初规定有“凡买卖诸物,两不和同,而把持行市,专取其利,及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为奸计,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者,杖八十”
康熙五年(1666年),令各地将应征商税额数刊于直省商贾往来的关口孔道木榜上,“遍行晓谕”,防止官员自行加征
雍正时期曾对这些政策加以重申
其后历朝也曾屡次申明对官吏敲诈商人的惩罚措施
明清政府承认商人合伙经营的权利及商人为商业经营目的而结为社团的合法性
从明中晚期开始出现商业性会所,到清代大批商业、手工业会所发展起来,其制度环境大致保持一致
明清政府权力在维系比较平衡的商业运行秩序的同时,也会发生干扰商业的作用
其突出表现,包括官方资本直接进入商业构成特权经营造成的市场不公平竞争,政府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严格控制,政府对矿业很长时期的垄断,政府对外贸过于严格的管控,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