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订立协议人: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本所名称为:地址: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为“两不四自”律师事务所
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进展、自我约束”的自律性律师工作机构
第三条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
(二)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
(三)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
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
(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共费用
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进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
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产享有专有使用权
(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例分摊
(三)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假如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
(六)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进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八)合伙人会议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