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探讨一、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立法现状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展为公民发表言论开辟了一条空前便捷、自由的途径,催生了与现实空间并存的网络空间这一崭新的领域。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虽紧密相连,却性质有异,其独特的表达载体和全新的表达空间造就了网络言论自由。我国宪法明确保护言论自由,《宪法》第 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目前我国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 20 余部。我国各级政府也都开始重视网络言论,并实行一些措施予以保护。2001 年成立的中国互联网协会也一直致力于推动行业自律。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践看来,虽然我们出台了不少规定,实行了不少措施,但是对于网络言论的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 ( 一) 立法层次较低,难以代表广泛的民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 应由法律作出规定,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的层次普遍很低。法律位阶稍高的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然而《决定》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只是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后两者也只有部分条款作了相关规定。网络立法大部分是以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的形式存在。而有权就互联网问题发布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更是多之又多,这些文件中对网络言论作出规定的也不在少数。从而,除了前述三部法律,关于网络言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基本都是各种规定、暂行规定、办法、工作细则直到意见、通知等。上述低层次的立法和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普遍没有经过公众的参加和讨论就制定出来,难以代表广泛的民意,时常表现出以管理为出发点限制言论自由的倾向、滋生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弊病,质量难以保证,相互之间内容重复、甚至冲突的现象不在少数。比如,我国还没有颁布《举报法》,尽管 1991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 1996 年中纪委监察部发布了《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但对于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用什么措施来保障保护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实际意义上举报保护的法律缺失。 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立法建议 互联网冲击着政府集中等级的权力结构,使组织结构走向扁平化,避开了民意信息因层层过滤而失真;推动了政府与公众的直接互动,可以促进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信任。 网络言论自由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