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害罪答辩状 故意损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那么关于故意损害罪答辩状怎么写呢?以下是关于故意损害罪答辩状,欢迎阅读! 故意损害罪答辩状【1】 答辩人:xx,男,xxxx 年 3 月 28 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茅坪村一组 26 号。 因被答辩人磊上诉磊故意损害刑事附带民诉一案,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磊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害罪。 答辩人彭长 xx 指控被答辩人磊犯故意损害罪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被答辩人磊犯故意损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为:xxx0 年 1 月 30 日下午,武雇请司机明用手扶拖拉机拖沙用于整修厨房,途径梅所开的“荷花湘菜馆”时,因担心司机拖拉机擦坏停放在餐馆门口路边的车辆, 不敢倒车,武便要翔和客人刚挪车,双方争吵后发生撕扯,磊赶到现场后,手持扳手将 xx 左手打伤,翔将胜掀倒在地,后胜从地上刚爬起来又被磊一扳手打到头部, 经鉴定,彭长 xx 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属九级伤残,武头部的伤为轻微伤。 证明是磊损害 xx、胜这一犯罪事实的有以下证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据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是案发当时是被答辩人磊用消防扳手打伤我和胜: (1)证人斌于 xxx0 年 4 月 28 日的证人证言,他听到吵架的声音,他从店子里出来,他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又 xx 的手。 (2)证人生 xxx0 年 4 月 28 日的证人证言,看到在机场消防队上班的老板娘的儿子拿着消防扳手赶过来了,朝胜头上打了一扳手,胜的弟弟过来劝解, 老板娘的儿子又朝胜的弟弟打去,胜的弟弟用手挡,打在他手上。 (3)证人 xxx0 年 4 月 27 日的证人证言,看到郭老板的儿子拿着一个扳手先将 xx 的手打伤,后又看到他用扳手将胜打伤。 (4)证人生 xxx0 年 4 月 28 日的证人证言,那天下午他在现场看到磊拿着一把红色的很大的消防扳手打胜的头,在打 xx 时,xx 用手挡就被打得蹲在地上了。 (5)即使是在因为程序不合法法院不予采信 xxx0 年 1 月30 日证人刚做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