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劳务合同纠纷证据目录、答辩状、代理词 一、证据目录(被告重庆龙门明亮劳务有限公司提供) 证据一:1-1 石马山 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结算单 1 份,1-2 收据 1 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账汇款凭证 1 份 证明目的:1、2025 年 12 月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与被告结算证实叶明亮班组工程总价为 1467000 元,结算时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 10 万元,应支付临工签证合计为 31707 元,应扣款为 3000 元,已支付劳动费为 136 万元,在以上结算扣减后应支付劳务费为 35707 元
因此,被告截止 2025 年 12 月欠付叶明亮、李负僵劳务费为 35707 元,暂扣后期砌砖、修补费为 10 万元
2、结算时,双方达成协议应付劳务费应付清,后期砌砖、修补费暂扣 5 万元
并由被告在结算单上注明“本单款项已清,余款伍元整”字样
3、根据结算约定被告于 2025 年 2 月 4 日支付原告 85000 元,其中包括以上结算的应支付劳务费 35707 元,并支付暂扣的后期砌砖、修补费 50000 元
该款支付的金额与《石马山 12、13#二次结构叶明亮班组》结算单上签字备注“本单款项已清,余款伍万元”金额系同一笔款项
因此,被告只在余款 5 万元对本案被告承担清偿责任
4、以上结算劳务费合同相方为被告叶明亮、李负僵,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不承担对原告的劳务费清偿责任
证据二:2-1 叶明亮收据 1 份、2-2 无叶南收条 1 张、叶明亮出具的欠条 1 份,李负僵出具的欠条 1 份,2-3 无叶南收据 3 张,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账汇款凭证 3 张
证明目的:1、被告叶明亮、李负僵于 2025 年 5 月 5 日以修补为 名在被告处领取工人工资 5000 元,该费用应在下剩余款(暂扣的后期砌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