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答辩状 答辩状是为了方便大家进行实情陈述的文书,看看下面的答辩状范文及其相关知识吧
民事诉讼第三人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汉族,1947 年 8 月 22 日生,XXXX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23 年 12 月 27 日生,原XXXX 人
因被答辩人诉 XXX 市人民政府撤销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 1988-XX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XX 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 XXX 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 1950 年从XXX 村迁往 XX 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 XX 市市居民至今
1975 年被答辩人之子 XXX 从 XX 生产建设兵团返回 XXX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 XXX 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 1976 年至 1982 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 1983 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 年原 XXX 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 XXX 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 XX 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 XXX 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XXX 市效区人民政府于 1988 年 11 月 30 日向答辩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