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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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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方法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方法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标准活动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受学校委托,由 z 大学团委〔学工处〕管辖的学生效劳中心二楼南侧的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条 活动中心用于我校学生学术沟通及文化娱乐活动,面对我校各学院、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或学生等开放;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组织须至少提前 3 天向校团委提交申请表〔可在校团委网站:zz 下载,一式两份〕,申请活动时长不得超过 3 小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表格,保证活动内容合法守规,并加盖公章。经批准,交纳 200 元押金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如工作人员清点财物无异常、损坏,将全额返还押金; 第六条 申请单位如需熟悉场地和检查设备,应提前一天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联系。调试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下午 4 点至 5 点〕,人数为 1 人,时长不超过半小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活动举办前方可进行会场布置。器材移动须服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 第八条 活动中心内不得使用双面胶粘贴物品,不得将液体倒在地板和地胶上。如造成损坏,视其破坏程度按物品原价的 1 2 倍赔偿; 第九条 活动中心所有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发现违规行为,第一次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生那么视具体情况处以 50 元至 200 元不等之处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实际举办活动须与申请的内容相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假设有不符现象,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终止活动,并给予 50 元至 200 元不等的处分,并取消该单位本学期活动中心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必须做好活动中心的清洁卫生工作,恢复其使用前原貌,门、窗全部关好,假如发现未到达要求,禁止此部门在本学期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活动时间如超出其申请时间,应及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中心所有器材未经允许一律不外借。经批准同意借出后,须保障设备的平安与完好。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归还,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方可入库。如遇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使用活动中心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平安保卫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必须防止骚乱、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保证活动中心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饮酒,使用明火。一经发现,处以肇事者 50 元至 200 元不等的处分,并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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