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上诉人的代理人,我在了解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一审法院在认定协议是否生效这一关键事实上存在错误
一审原告提交的上诉人与山东 sk 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乙方向甲方付清 220 万元后本协议生效”的合同生效要件
在一审原告根本没提交该协议已生效的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这个双方的约定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协议尚未生效,即对双方没有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一审法院却误当成有效协议进而缺席判决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对转让价款的认定存在错误,与客观事实不符
上诉人与山东 sk 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的转让价款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 220 万,而应是 200 万
这一关键事实在一审程序中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五)第一页中有明确体现,而一审法院却没有注意到
二审被上诉人提交的答辩状中以及被上诉人的证人亦承认转让价款已为 200 万,这更进一步证实一审法院对转让价款的认定是错误的
另外,上诉人也有书证证实这个问题,被上诉人的证人已认可
三、一审法院对支付转让价款余款的时间条件、顺序的认定存在严重疏忽
无论上诉人与山东 sk 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哪一份转让协议,都明确规定了“余款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后付清”这一重要内容
这个关键性条款的实现是签定该协议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山东 sk 有限公司保证能帮助办理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上诉人才同意进行转让和转让价款的
现在上诉人正在积极办理这些手续但没有办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及山东 sk 机械有限公司却急于追要余款是违反当时双方约定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一审法院却在上诉人一审意外缺席的情况下偏听偏信原告一面之词,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进行仔细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