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并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交易所,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存在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批准、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1 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均应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登载网址:。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按上市公司标准进行经营,并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是公司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法定形式。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