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经营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同一客运线路有 3 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 6 个月内投入运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 6 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 30 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 10 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第八条 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第九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 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