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岗位员工安全保护程序一.目的 法律规范车间特别员工的安全保护 二.范围 特别员工包括从事特别岗位之员工,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特别岗位:喷油工位、修剪角料、焊锡、风枪、钻床、高压测试、高周波操作等 三.程序 1.特别岗位之员工的保护措施 1.1 喷油岗位 1.1.1 新进员工必须进行体检 1.1.2 员工上岗后每年需进行一次体检 1.1.3 人事部需每月定期检查人员是否更换,以及时安排体检 1.1.4 喷油工在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与手套 1.2 修剪角料岗位 员工在操作时需戴眼罩,防止剪的碎料溅入眼睛(见参考图示) 1.3 焊锡岗位 员工在进行焊锡作业时,需配带活性碳口罩,并使用活性碳抽烟机.(见参考图示) 1.4 风枪操作岗位 员工进行风枪操作时,需配戴耳罩(见参考图示) 1.5 钻床岗位 员工在进行钻床操作时,必须配戴口罩及眼罩,并在此工位作警示标识”危险工位,小心使用,以免受伤”. 1.6 高压测试 员工在高压测试时,必须戴绝缘手套进行操作,并作警示标语”高压危险”. (见参考图示) 1.6 高周波操作 高周波操作工必须指定男工 1.7 上述各特别岗位所配戴的防护工具及注意事项,需在各工位的作业指导书中加以规定并贴上警示标签提醒操作员工(警示标签见参考图例),车间管理及巡检人员监督实施情况. 2.怀孕、产假、哺乳期女工 2.1 不得安排怀孕女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2 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它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别工种作业的女工,应临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3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2.4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设立工间休息座位. 2.5 产假期满回厂上班者,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2.6 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