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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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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答辩状 大家都知道,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当我们的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写生命权答辩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生命健康权纠纷案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 1 号。 公司电话:025-** 法定代表人:杜克伏,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 住所地:桐梓县楚米镇元田坝老街。 负责人:陈某某,男,系该项目部经理。 因原告谭某某诉答辩人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江苏江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项目部”。 而通过工商档案资料查阅,江苏却根本就不存在这是诉讼主体,同时,也没有这个工程项目部。 答辩人的企业主体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答辩人为修建桐楚大道而设立的项目部名称为“江苏江山建设有限公司桐梓项目经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诉的“桐楚大道项目部”。 因此,本案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诉称“桐楚大道系答辩人承建”是事实,但是,原告诉称“自己于 20XX 年 2 月 29 日在答辩人承建的工程现场被摔伤”证据不充分,其主张难以成立。 首先,原告诉称的是“自己于 20XX 年 2 月 29 日下午 4 时,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坝组玩耍,在放风筝奔跑的过程中掉进一个井洞中受伤”。 而 20XX 年的 2 月就仅仅只有 28 天,并没有 29 日这一天。 因此,原告起诉的侵权时间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辩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扩建工程虽然是客观事实,但是,在 20XX 年 2 月 28 日这一天,答辩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现场施工,但是,答辩人当天并没有发现有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及施工场地被摔伤,答辩人也没有接到有关任何人员受伤的报告及反映。 因此,对于原告诉称是受伤事实,答辩人不予认可。 再次,根据原告的起诉:“自己当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风筝受伤”,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又相互矛盾。 令狐某某 20XX 年 3 月 3 日在公安机关陈述说“三四天前的中午 12 点,自己和谭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约在楚米石坝高速公路边的一块空地上放风筝,谭某某在跑的时候没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还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谭拉了起来”。 根据令狐某某的陈述,三四天前,就应当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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