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一 社区居民会议由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社区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 2 至 3 人参加
社区居民会议是实行城市居民自治的决策机构,社区居民会议的职权主要是: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讨论涉及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会议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事宜;制定社区居民公约
社区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 18 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进行
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社区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社区居民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 1/5 以上的 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 以上的户或者 1/3 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社区居民会议制度 篇二: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会议的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会议的性质) 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 (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居民会议的职责) 居民会议的职责: 1、选举、撤换或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2、制定修改居民公约、居民自治章程,监督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3、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 4、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社区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5、讨论并决定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