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网络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各国仲裁法及国际条约大多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实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其至多构成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而非国内多数学者认为的有效要件
因此,只要相关形式能够证明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即应获得接受
进入网络时代,在线仲裁协议日益获得广泛运用,根据“功能等同原则”,该类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同样可以得到认可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由此可知,仲裁法将仲裁协议分为“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两类
对“书面”一词究竟如何界定,仅仅是狭义的“纸面”之意,还是涵括交换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尚无定论
自 2001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 此外,我国的《仲裁法》也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了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 网上仲裁协议只是将仲裁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约方式进行了转换,使之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其实质和功能并未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