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 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因此应该对答辩权给予足够重视,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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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名称错误答辩状【1】 答辩人:乔凤兰,女,1955 年 6 月 12 日出生,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南华小区 24 号 101 房,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佳佳,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 丹,广东七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肖敏,女,1978 年 5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 355 号大院 50 号 306 房,公民身份号码 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辩人提起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提出“被告乔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是无法律依据的
首先,关于无过错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了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是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答辩人只是出于爱心喂养流浪猫,答辩人的喂养行为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饲养行为
其次,“饲养人”要达到和动物的所有人地位相当,才能称为动物的饲养人
所谓“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
动物的管理人是指实际控制和管束动物的人
最后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只能证明答辩人是间或喂养“流浪猫”,没有持续、长期喂养的证据,就是有流浪猫进入答辩人家里的事实, 也不能证明答辩人就是流浪猫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归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