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案例」:小赵和小李于 201X 年 4 月 15 日一起入职天津某公司,月薪人民币4000 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与小赵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25 年 4 月 15日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而小李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现在他们有一些疑惑,自己能不能得到经济补偿? 问题 1:2025 年 4 月 14 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需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问题 2:2025 年 3 月 30 日,即劳动合同期满前,公司违法强行与小李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分析」:对于问题 1,劳动部 1995 年 8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合同范本《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 2025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经济补偿 2000 元(月薪 4000 元 0.5 个月),小赵 201X 年至2025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问题2,用人单位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根据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假如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