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设赌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2025 年 6 月 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5 年 11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该条款罪名确定为开设堵场罪。2025 年 6 月 2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即“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办案实践中,司法解释仅将开设赌场的立案标准表述为“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而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可供参考,不少办案人员感到难以把握、不好理解和适用。是否每名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都必须立案追诉?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开设赌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应注意把握下面几个问题。 一、关于“行为犯”的基本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的既遂形态分为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相对应,是指实施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即可成立既遂的犯罪类型。例如抢劫就是典型的行为犯,《刑法》第 264 条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行为人实施完抢劫的行为,不论其抢到财物价值多少或对被害人造成何种伤情,既可成立抢劫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 303 条第二款,在法条上采纳简单罪状表述开设赌场,并未附加“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等构成要件,而直接处以法定刑。2025 年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解释对开设赌场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亦只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很显然,开设赌场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不问行为人获利多少、开设赌场规模大小、参赌人数多少等危害结果,即视为触犯刑法,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二、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我国《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从《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看,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刑法》第 13 条的 “但书”规定,又补充说明例外情况,即“情节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