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其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辖区内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履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建筑节能和墙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等的推广应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分析、能耗测评和标识等工作,并依法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依法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按照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表》(见附件 1)中质量控制的内容时,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3、建筑节能施工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应将该分包单位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5、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7、对于涉及建筑节能的各类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如尚无国家和地方标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后选用;8、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应全部施工完成,不得甩项;9、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应组织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