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配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与发展
根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每年从财政预算的科技经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实施一批技术创新项目
本办法主要针对其中纳入国家、省、市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配套支持作相应规定
经开区引导实施的其它创新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并由相应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配套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经开区推荐申报,并在所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作为项目实施的监管单位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未明确项目监管单位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必须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对经开区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示范作用
第六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以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重点,注重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
基础研究项目和软课题研究项目不予配套
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中原则上要有明确的经济指标要求
以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项目除外
第七条 以同一技术方案及其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申报立项的多个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只配套其中一个
第八条 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和纳税
仅国税或地税关系在经开区的企业或单位,将视其在经开区的税收贡献,酌情予以考虑
(二)具备一定的科技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