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夯实基础为全面解决“三农”问题夯实基础 农村改革是我国启动改革开放的起点,仍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亮的时代特征。 《决定》以给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动城乡进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给予”、“七个允许”、“四个鼓舞”、“五个保障”、“六个推动”、“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三个给予是:给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给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给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七个允许是: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进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允许通过试点推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四个鼓舞是:鼓舞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舞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进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舞农村进展合作经济,鼓舞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 五个保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六个推动是: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进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法律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 三个建立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流转市场,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